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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合伙开了一家商贸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他们两人除了各自在公司开一份工资之外,A用他老婆的名字、B用他儿子的名字,各自在这家商贸公司又开了一份工资。目的就是为了虚增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A的老婆是全职太太,根本不到公司来上班;B的儿子在英国读书,更不可能到公司来上班。A老婆和B儿子在公司都有入职资料,公司也按时给他们缴五险一金,他们的工资公司也都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他们在公司均无考勤、请假记录;企业邮箱中也没有这两个人的使用记录;这两人也没有绩效考核资料;而且公司的组织结构图中也没有这两个人。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做法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弥补或解决?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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