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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中的收入专项审计,人为因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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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1 10:11:57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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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划分缺乏标准和必要依据,注册会计师难以准确做出划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没有明确的一一对应产权关系, 各地还没有建立一套高新产品(服务)认证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要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以及高新产品(服务)的性能、特征、技术特点、应用的领域等全面了解、掌握,做出专业判断, 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判断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能够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也是个难题,注册会计师只能依赖于某些领域的专家,而这些特殊领域的专家往往来自于申报企业。
另外,部分申报企业收人核算不够明细, 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 一些高新产品技术(服务)收人与非高新产品技术产品(服务)存在相互交叉, 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技术或工艺改变了, 产品(服务)没有明显改变,这类产品(服务)收人是否属于高新产品(服务)收人?在专项审计过程中, 申报企业将产品(服务)收人分为高新产品(服务)与非高新产品(服务), 人为因素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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