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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底线
这类中小企业往往创建时间不长,有的不满一年半,本来就没什么积累。如此高的资产负债率,存在巨大风险。评审中这种情况,往往不是一两家企业。
例如:某市D R(化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和2010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2%和69.17%,负债率较高。为了达到70%以下这条规定,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人为进行了调节,使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降低变为57.2%。2009年和2010年流动比率分别为1.33和1.16,流动资金偏紧。虽然前两年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为197万元和173万元,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经营产生净现金流的能力也十分弱。该申报项目新增投资260万元,但由于目前该企业账面货币资金仅1.9万元,因此投资预算比例偏高,与项目自筹资金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项目开展存在风险。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预计项目实施后能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61万元,净利润64万元,缴税67万元。但从该企业目前经营情况看,资产负债率偏高,将为项目的落实带来隐患,笔者认为该企业是不能获得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支持的,不具备实现合同目标的可能性。
以上企业由于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人为调节下降,使得比率符合项目评审的要求,最终获得了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
二、同一人以不同公司或以类似项目申报,获得两笔创新基金项目经费
某人在A企业是法人,不日其名字又出现在同一类型的B企业大股东名单之列,并且控股高达8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99%。在仔细阅读资料上同名同姓的简历等以后,笔者多次发现这两人各方面情况均完全相同,再阅读下去,两家企业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也大同小异,到此就可推测是同一人在申报,显然是想得到两笔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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