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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外商独资企业A、B,其中A由境外某外国投资者C投资,B是A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C是这两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现在C想将AB合并,有三种合并方式可以选择:1、A吸收合并B(即母公司合并子公司);2、B吸收合并A(即子公司合并母公司);3、AB合并新设D。 由于A的财务情况不好,难以持续经营,而B恰恰相反,而且在市场上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按照C的想法,愿意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但这样做的结果是B没有了直接的投资主体了(虽然C为B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想请教第二种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为什么?是否一定要将A对B的投资转让给第三人后才能实行B对A的吸收合并?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