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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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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外地开发市场人员租房子房租费没有发票,目前我公司以业务员名字到当地税务局开具房租费发票,其所得税由我公司承担,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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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说的很对:
我的理解如下:
(1)可以取得相应的发票(出租者),公司可以记为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
(2)公司不能取得相应发票,同时报销给个人,个人按照工资补助交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前列支;但是个人无形之中承担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承担.
(3)个人到税务局开具发票---比较难以理解.为什么这样?开具的发票是什么内容呢?是不是没有真实应税内容呢?
我们所开具的发票为税务局代开发票 经营项目为房屋租赁费 付款人为我公司员工 收款方为房东
税务局给我们的完税证明中纳税人为房东 所交税项有个人所得税、房产和城市房地出租、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地方附加。这些税费是由我公司承担的。
我现在也弄不懂这个程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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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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