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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老总以私人名义买了块地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无开发资质就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开发公司下,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项目部。现在就资金的不同注入方式作分析,目前选择有三: 一:以私人名义进行合伙投资,收到投资款时收据注明“收到某某人投资款” 二:以私人名义借款注入,收到投资款时收据注明“收到某某人借款” 三:以两个公司名义进行投资,收到投资款时收据注明“收到某某公司投资款” 现请各位高人对以上三种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进行分析,哪一种方式更理想? 希望各位支持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