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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
我公司用A产品换客户的B产品,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给我公司,价税合计相等,我是否损失了增值税交给了国家?
我公司分录是这样:
借:应收账款 Y+0.17y
贷:主营业务收入 Y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7y
借:原材料 1.17Y
贷:应收账款 1.17y
借:库存商品 1.17y
贷:原材料 1.17y
借:主营成本 1.17y
贷:库存商品 1.17y
有人说,这笔交易,增值税是价外税,交换产品时不亏,至于后面换回来的B产品变成材料加工后又卖出去的亏损是以后的事情,跟一开始这个材料没有进项税抵扣不是一个环节的,至于再卖给别人是多少?亏还是赚,跟一开始这个A换B的交易,没有关系。求解!!!我有点被绕进去了,求高手带我出来!
我认为:我们公司亏了一个增值税交给了国家。求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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