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A公司由20个股东合资成立,现按政策(总部大楼)投得土地并自建办公大楼,建成完工后各股东拟按楼层分配房产,实质是各股东合作建造办公楼,则必然面临不动产转让相关税收问题。现设想,按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分立不属于该税种征税范围,将A公司分立为20个公司,由各股东各自控股,将相应的资产、负债进行分割,由分立后各企业按股权比例承受,请问各大虾,这样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并能避免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让环节税收。或者有其他更好方案不吝赐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