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元(含30万元)时,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10万元(含10万元)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时,除可以享受减半征税外,还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征地方分享部分;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5、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6、从2014年4月18日起,对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方式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方式
1、凡符合条件并自行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到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现场申报缴纳税款,网报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制《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认定表》随申报表一并提交。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