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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近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本期组织了四篇文章,分别从《企业基础信息表》的重要性、图文列解《优惠明细表》、申报表封面如何填写,以及税务干部眼中的新申报表修订的意义等角度,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填写新申报表。
莫忽视《基础信息表》的填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已实施6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表》属于新增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提醒纳税人,切勿忽视填报此表的重要性。
人性化申报
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特别增加了“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其中“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需要提醒的,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按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行业分类对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进行明确,即“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写时,行业代码为06**至50**,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判断;填写其他行业代码,为其他企业,按照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特殊规定,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规定,六大行业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也就是说六大行业的企业填写“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需要仔细,不能填错,否则影响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明确政策务实口径
“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的填报直接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前实务操作中计算的口径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按照填报说明规定,“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行填报是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从税法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和填报实务操作角度来说,“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计算口径应该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即按照填报说明规定计算。
细节填报需要关注
“102注册资本”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出现注册资本“零首付”,所以在实务填报操作中需要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其中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需要强调的是,“102注册资本”该行填写的是注册资本非实收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该行填报需要关注语言的表述。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在实务填报中,非特殊情况一般性企业选择“是”。 “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 “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302对外投资(前5位)”填报和“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等行填报需要关注股东类型。在实务填报中,(1)个人股东,证件种类是身份证或护照,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经济性质为自然人;(2)单位股东,证件种类是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经济性质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国籍按其登记注册的注册地址;(3)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申报表对税企都重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了已经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要在即将开始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启用新版申报表,因此,公告下发后引起了业界及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笔者从税收征管角度,谈几点看法。
报表修订意在优化申报及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四条优化申报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调整、补充、细化、优化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申报方式的优化促进纳税规范,同时搜集相关信息。
如实填写对税企双方都很重要
税总发〔2014〕107号文件第四条加强风险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分析判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风险等级,与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相统筹,分别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管理。 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即通过主动地发现税收风险,有方向地确定管理对象,避免撒网式及一人得病众人吃药的管理模式,更有效地利用征管资源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风险管理要求税务机关更有效地使用征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高度重视申报信息的质量,同时需要关注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一致性,一旦信息异常,则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眼中的高风险户,进而进行后续管理。 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能够查询A类纳税人企业名单,D类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的公开也就在不久的将来,未来的纳税信用会影响到企业及个人的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纳税人如果不如实填写纳税申报信息,就有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自身的整体社会信用评价。
正确认识此次报表修订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今后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新版申报表修订后,有纳税人质疑,新版报表比原报表在数量上多了不少,给企业增加了工作量。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人不能局限于就表填表,而应从维护自身纳税信用的角度,正确认识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意义。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报表修订后,税务机关作为纳税服务的提供者,也一定会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报表,对政策不理解、不适用、不确定的部分,积极寻求税务机关帮助。
例解《优惠明细表》第28行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新申报表新增加的行次,新申报表填报说明对该行的解释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该行看似复杂,应如何理解及填报,以下举例说明。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征收。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由于老申报表没有区分该内容,导致填报复杂,新申报表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新申报表的设计,填报并不像上面计算那么简单,需要逆向思维。 新申报表填报如下: 第一步:技术转让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表1) 第二步:先按照25%税率计算(2000-700)×25%=325(万元);再统一按照15%税率计算(2000-700)×15%+(700-500)×15%=225(万元) 差额=325-225=100(万元),填入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00-500)×15%-(700-500)×25%×50%=5(万元),填入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2) 第三步:过渡到主表(表3) 综上所述,“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时须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而不能按照优惠税率减半;二是填报该行时需要逆向思维,差额填入该行次。建议先按照正确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倒推出差额,就可以按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运算出应纳税额了。
申报表封面如何填写?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适用对象是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填写此表。 封面上的“税款所属期间”,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填写。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有些纳税人是在2013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间”就填“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有些纳税人是在2014年的年度中间开业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如成立日期是2014年1月18日,则填写“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14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比如说某企业是在2010年成立的,在2014年度7月31日停止经营了,并且在9月20日注销清算结束,则不填写本表。如果企业清算结束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则需要填写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1月1日到7月31日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这段时间,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填写的是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企业需要把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作为清算期。企业的清算期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假设企业是在2014年7月31日停止生产经营,在2014年9月20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即把2014年8月1日至9月20日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它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名称都是一致的。 填写好的申报表,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填写确认日期。 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和所有附表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有些集团企业公章统一保管,在对申报表加盖公章时不注意,出现过张冠李戴的笑话。 “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的日期。如果纳税人是从2015年3月5日开始填写本申报表,等到把整套报表全部填写完毕是2015年3月31日,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是2015年4月8日,则申报表上的“填报日期”为2015年4月8日。 要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日期应该是在“填报日期”之前,或者与“填报日期”一致。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这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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