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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企业可以豁免准备同期资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不在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内或者外资股份不低于50%且不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另外,国税函【2009】363号文规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提醒:达到标准的企业一定要按时准备同期资料,否则,一旦出现特别纳税调整,在利息之外,将被加征5%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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