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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anny308 于 2015-6-18 20:52 编辑
我公司面对全国市场,有三种运营模式。
渠道合作,独立运作。
本公司参股10%,只参与分红。
另一种是本公司控股51%,作为直营公司。虽控股但不自己管理。股东A单独成立公司来运作。
现在,控股子公司在货款结算中,控股的子公司法人(即股东A)提出,不能按市场售价统一来结算货款,而应当按成本结算货款。因为我们已经控股它们,参与分红了。不能再在货物上有利润,他这个理由合理吗?我如何反对它,还是说这件事只要其他股东同意。我做为财务是没有发言权的。另外,如果真的按成本价结算,我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我总觉得我们母公司是亏了。
请大侠们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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