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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的期权究竟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经过网上的激烈争论,看来大家不必为奶茶妹妹担心了,刘强东的2600万股股票期权属于婚后收入无疑了。但问题又来了,就这个股权激励,强哥究竟应该怎么缴税呢?
问题一:股票期权属不属于股权激励?
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大致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一般认为,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是从股票期权中衍生而来的。而强哥本次适用的股票期权方式,是最经典的股权激励方式。
问题二:京东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强哥的股票期权是否应在中国缴税?
国税总局早已看穿了一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接受雇主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进行税务处理。”国税总局,早就把境外上市公司的情况考虑到了。
问题三: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确定?
股票期权,本身是一个对高管的长期激励,那么,强哥这一长达10年的股票期权应该怎么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呢?
先让我们举个例子吧,假设,2016年1月,强哥由于婚后开支大涨,需要将该年可行权10%的份额260万股全部行权。假设当日京东的股价为32.7美金,之前董事决定的授权价是16.7美元。那么,每股收益16美金,强哥的应纳税所得额=(32.7-16.7)*260=4160万美元。
问题四: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的朋友会惊呼,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万块,就要适用45%的税率,怎么了得!
别着急,贴心的国税总局对股权激励有一个特殊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强哥创办京东超过12年,可以顺顺当当的适用12的最高规定月份数。我们看上例他应该缴纳多少个税(假设美元汇率为6.3)(41600000*6.3/12x45%-13505)x12=981449500元。对的,你没看错,就是9814万哦。这只是一年的纳税额,如果10年如此,要交税将近10亿元。
问题五:强哥的税,是否也要15天之内缴纳?
这么大的资金量,就算如强哥一般的超人,也很难在15天内筹集到。机智的国税总局早也预料到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强哥只要在6个月内缴清这9814万就可以了。
观察
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源于美国,在上世纪70-80年代走向成熟,为西方多数公众企业对核心员工所采用。中国的股票期权计划始于上世纪末,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力的推动了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从1998年至今,就此先后出具了近10个文件、公告,对其纳税问题进行了深入、复杂的规定。
京东的股权激励计划从经营上看是成功的。但是,从税务负担方面,显然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筹划。
初步看来,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行权需要资金流太大。股票期权在行权时,要先按照授予价购买行权,同时还要在6个月内完税,需要大量的资金流,这对当事人是很大的负担。其实,可以通过适当配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手段,在董事会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减少资金负担。
其次,将股票期权作为唯一的薪酬方式,丧失其他方式的低税率。这种唯一薪酬方式,在美国毫无问题,因为美国实行的是综合制个税申报方式,无论以什么税目申报,都汇总到工薪统一缴税。但中国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制,且在大类下,还分小类。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大类下,还可以按照每月工资、年终奖、股权激励、退职金的不同的小类分别申报,分别享受低税率和扣除额。没有其他方式的薪酬发放,就意味着丧失了其他发放办法下的低税率。
再次,没有前瞻性的考虑到未来的特殊情况。比如,强哥未来如果到境外履职,如何拆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如果在关联公司担任职位,如何进行相应的划分?等等问题,都需要通盘考虑。
那么是不是说,在激励计划已定的情况下,税务上就没有空间了?当然不是。在行权阶段,也有一些技巧和技术手段,能够有效的降低税负。相信强哥的美国团队,已经帮他筹划起来了。
(作者: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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