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6-12 12:58:3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nry 于 2016-6-12 13:49 编辑
我理解的三流合一是一个原则,在执行中张三是公司的员工,被授权和代表公司进行采购,因为金额小为节省行政管理成本而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并拿回公司报销,我个人认为并不违反这个原则,是在这个原则之下的一种操作方式。
另外,现在营改增了,有很多小额的业务可以拿到增值税发票了,比如个人住宿支付现金拿到增值税发票回公司报销,跟我们讨论的这个情形是一样的。
所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情况是:挂靠企业、工程分包、母子公司等法律实质上物流、票流和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形。而个人付款后报销在实质上票是开给公司的,物是流向公司的,款最终是公司付的(通过报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