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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给侧理论修订《企业财务通则》 杨良成 施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因此,《企业财务通则》以规范企业的管理为主要内容,体现在会计职能上是管理与监督。但《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修订颁布后一直未予修订,其作用与效果日益薄弱,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新常态。笔者认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可以供给侧理论为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去一降一补”五个方面。 1.按新规去库存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资金筹集就是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其中企业出资方面的管理,新《公司法》中已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企业财务通则》不须再另行规范。注册资本与验资方面,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2015年起又实行“三证合一”新政。而《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与新《公司法》冲突。另外,《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筹集也出台了新的规范政策,《企业财务通则》均应进行更新。 第四章资产营运实际就是对资产营运的管理,可以补充去库存的内容。例如关于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都有相应的规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于对外投资、特别是境外投资也有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应去除一些陈旧的、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部分,保持与新法律法规一致。 2.据实情去产能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章重组清算,实际是规范企业合并、分立、托管经营、破产等重组类型及其重大财务事项的财务管理。企业重组的情况千差万别,《企业财务通则》只能原则性地提出管理要求,涉及到破产清算的,还要和《破产法》相吻合,针对经济新常态,增加去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安置企业职工等内容。 去产能作为财务管理的内容,还要从地区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如东北老工业基地与山西煤炭工业基地的去产能方式方法就必不相同。此外,去产能也是相对的,现在产能过剩,但整个行业都大力调整后,产能会相对不足。这就需要有前瞻性、预测性的管理内容为去产能服务。 3.压债务去杠杆 新《预算法》自2015年开始实施,其中与《企业财务通则》相关的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强调与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也对规范地方融资平台提出要求。这两个法律法规都有规范债务管理的内容,《企业财务通则》应据此修订条文,增加对夕阳产业债务的压缩管理、对过剩行业的去杠杆管控等内容。 4.降成本增内容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章成本控制中,可以针对经济新常态增加降成本的内容。成本控制、绩效考核、预算管理等新增了许多方法,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编制三年滚动规划等,可以在《企业财务通则》中修订增加。 此外,国家自实施营改增以来,各行各业的整体税率是降低的,《企业财务通则》要从原则性方面规范企业完善抵扣链条,规范抵扣手续,降低税金。2016年企业还将降低“五险一金”上缴比率,《企业财务通则》应增加相关对接方法与措施。 5.补短板强监督 《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短板,在经济新常态下,必须加强会计信息化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广度,即全面接收,全范围接收,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能按相关职能接收相应的信息;二是及时性,业务信息转化为财务信息必须快捷及时,以便各相应业务层迅速联动。《企业财务通则》中应补足相关内容。 《企业财务通则》第九章财务监督中虽然也有条款对之予以说明与强调,但在新《预算法》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以及财政评审、绩效评价等新规范相继出台的情况下,《企业财务通则》中财务监督的内容也应调整与加强。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变则通,通则强。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财务通则》的新修订,必将为企业更好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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