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7-15 10:06:25
|显示全部楼层
一、罚款是政府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所以,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单位才可以实施处罚。政府对B公司的处罚是罚款,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政府罚款不能税前扣除,所以政府也不会给开票/行政事业收据才对的,既使开了,也还是不能 税前扣除的。
二、企业间的罚款实质上是一种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处罚,是违约金性质。违约金又分两种,一种是合同成立、继续履行,这个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对于收取方来说,不管是否开票,都是要纳税的,所以为什么不开票呢?你问的问题,虽然没有交待清楚背景,但是显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状况了,是成立的合同的违约金!还有一种是合同没有成立的违约金,比较典型的比如买房是交了定金,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买了,房地产公司不退还定金。这个没收的定金,实质也叫违约金,但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也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原来营业税)的纳税范围,这个当然不开票给你了。
三、合同不成立的违约金,不开票,有没有办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嘿嘿,金额巨大,有一种办法可以一试,走诉前调解程序,获得法院的背书或许可以哦。
四、你的问题,钱付出去了,有没有税务风险?这个要区分会计和税法两种思维。会计的职责是如实记录,只要不弄虚作假,没人管你。税法是要保障国家税收权力的,凡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所得税清算的时候要做纳税调整,否则就是偷漏税了。
五、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首先得预防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参看拙帖《不懂法律你也敢做财务?》;其次,当支出没法避免,想办法变成合法的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如你所说,50万元,25%的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可以请个水平不错的财务主管了。请不到,拿零头请个财税顾问也是不错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