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针对财会【2016】22号“二、帐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之第3点‘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请教几个问题:
一、已经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在认证当月全部抵扣?
二、发票认证期限180天,不动产进项税额按6:4比例抵扣,60%当年抵扣,40%下年抵扣,假设2017年1月房屋建造并竣工使用,1月份针对此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必须在180天内认证,当中40%进项税额留下年抵扣,如果第一点成立,那么,这是否同第一点产生矛盾?
三、针对第二点,“当中40%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哪一项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