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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新到一家公司当财务经理,上任第一天就发现公司的私车公用现象很严重。多年的财务经验让他马上嗅到了风险的气息,他决定叫来会计小A了解更详细的情况。
小A是老板的亲戚,一毕业就来公司上班,已经有五年了。对公司的情况非常清楚,对老板也很忠心,但基本上没有自己的主见。
以下是老王与小A的对话: 老王:咱们公司员工出去办事儿一般都用什么交通工具的呀?我看了下账,几乎没有多少报销公共交通费的,报销跟汽车相关的费用倒是挺多,可咱公司名下也没有车辆呀。
小A:是的,王经理,基本上都是几个高管出去应酬,都开自己的车呢,给他们报销汽油费过路费这些就行了,不用另外报销交通费。
老王:这样的呀,我看还有车辆保险费用、车辆年审费的报销,也是高管报销的吗?
小A:咳,是呀。高管基本都是跟着老板一起打拼下来的兄弟,老板觉得不能亏待他们,也认为这不算什么大费用,而且都是为了公司应酬嘛,发票也都有,报了也就报了。
老王:使用高管的车,有跟高管签租车协议吗?有帮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小A(有点懵):租车协议?没有啊。还要交个税的吗?
老王:这些车都不属于公司资产,税务局很可能会认定这不是公司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像这种情况,一般都需要签租车协议,员工去税务局**租赁发票,按“有形动产租赁”项目缴纳增值税,再到公司来报销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的凭证,税务局才会认为这是公司合理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当然,公司也还是得按照支付的租赁费用按个税中的“财产租赁”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税。
小A(更懵了):啥?签了租车协议也还要交个税?
老王:对呀,如果不签合同,那就是报销的汽车费用,根据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再与当月工资一起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小A(惊恐状):那不得交老多个税啊?这这这,税务局也没说要交啊。
老王:税务局这是还没来查,一查一个准呢,咱们作为财务部门还是得替公司把控好税务风险啊。
小A:这可咋办是好呀,我来的时候就一直是这样子操作的,我都没想过税务风险。
老王:嗯,平常咱们还是得多学习税法,了解政策,不仅仅是规避风险,还可以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像“私车公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这些费用都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汇算清缴时要调增,这样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就会多缴纳。如果企业和员工有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协议里明确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取得合规的发票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第一,规避了税务风险;第二,避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前提是签好协议之后车主提供租赁发票才可以的。而且不管协议怎么约定车辆费用,像车辆保险、车辆购置附加税、挂牌费和年审费这些费用,仍然是不能计入公司的费用哦。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跟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需要按照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的哦。
小A:这个我知道,按照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项目来缴纳印花税。
老王(笑了笑):就是这样。
小A:道理我都懂,但是这个事怕是不太好办呀。高管们怕是不会同意,签不签协议他们都要交个税,这是在变相减少他们的收入啊。
老王:该缴纳的税还是得按国家规定缴纳呀,不能因为减少他们的收入就让公司承担大的风险。这件事要做还是得从源头做起:把风险点告诉老板,先要说服老板。
小A:那我们财务部是不是还得先拿出一个方案来,再跟老板说?我觉得这事确实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这样下去对公司不好。
老王:嗯啊,我们还得把“私车公用”这件事需要好好设计筹划一下,也尽量避免高管的”损失”过大。
小A:啊?这个如何筹划呢?
老王:你看啊,假使一个高管工资10000元每月,车辆补贴费4000元,那么是合并起来是按14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对照一下个税的税率表
应缴个税=(14000-3500)*25%-1005=1620元。 但是公司入费用的只是4000元的车辆补贴,税务局会认为车辆补贴已然包含了车辆消耗的费用,“私车公用”所取得的费用发票一样不允许列支公司费用。如果公司采取车辆补贴以报销方式发放,那报销的金额同样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并且,车辆补贴一起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可能还会影响员工社保的基数。
但如果换一种方法: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的租赁协议,约定好租赁价格,并约定好租赁期内所发生的的车辆消费费用由企业来承担。 这个操作就不一样了。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有一个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文件也提了: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假定与其中一个员工签好租车协议,月租4000元,到税务局**租赁发票,按照刚说的规定,4000元/月的租金是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所以这个员工就只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税=(4000-800)*20%=640元。 而且,这种情况下车辆使用权已经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转移到企业,所以车辆消耗的费用,可以开公司名称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费用。如果费用还能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还可以认证进项。 这样一算,是不是要省下很多呢?而且,这样也不用考虑员工工资会影响到社保基数了。
小A:王经理,真的太佩服你了,跟着你肯定能学好多东西!
老王:小A,不是跟我走,而是我们都要跟着政策走,跟着法律法规走,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政策法规。这样,才能体现咱们财务部门的价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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