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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不得其解,进项不能抵扣的原因原来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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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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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7 14:20:12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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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行费发票。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不能抵扣的问题就藏在发票的备注栏里!

发票备注栏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
这次就来罗列一下发票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分自行开具与税务机关代 开两大类来说明。

一、自行开具
自行开具.jpg

温馨提示: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二、税务机关代 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 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 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 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 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 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发票要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要求,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经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加以关注,规避由此带来的未按规定开具处罚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风险。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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