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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理解不到位,容易被当成偷逃税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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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10:44:24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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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个案例:
今年年初,飞马制药公司在税务稽查时,被发现每年都会产生大量过期的原料、产成品。飞马公司将这些原料和产成品直接作为资产损失来处理,相关的进项税额并未转出。飞马公司负责人解释:这些税前列支的药品是由于超过保质期和商品滞销等原因被销毁处理的,属于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稽查人员还发现,飞马公司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材料中,并没有药监部门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证明资料,其他相关的内部资料也不完备,无法证实这些直接损失处理的药品是正常损失。

关于以上案例,我们从相关税收法规及其背景来具体分析一下。

在会计上,"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一般没有严格的区分。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在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在税法上,"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分影响会比较大,若是没有理解对,很可能会引发纳税风险,严重的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的手段。

正常损失是企业在将自己所能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全部履行的前提下,无法避免发生的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包括正常报废、清理等情形。比如生鲜因存储条件恶劣引起的腐坏变质。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属于正常损耗,购进的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如果属非正常损失,应该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从原理上来说,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即使存在质量上的瑕疵,但如果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的话,那么存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是有对应的销项税额的,存货并没有真正退出流通环节,其价值损失应当作为正常的经营损失。而飞马公司的这些药品一旦过期变质,就失去了可利用的价值,无法变现,等于退出了流通环节,存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就是说,企业自己判断好资产损失的性质,然后完整保存好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留存备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那么该资产损失仍然是不予税前扣除的。

虽然飞马公司销毁过期的存货遵循了药品管理的要求,但不属于经营中的合理损耗。合理损耗一般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飞马公司出现大量的过期存货,是保质期较长的药品,不属于易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按照一般企业管理的以销定产原则,一般不存在正常过期损耗,所以不排除是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并且飞马公司每年都有这样的损失存在,也没有保存好完备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所以不能直接在税前列支。

从企业质量管理的内部要求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外部规定角度出发,即使无法预计每年报废的数量,但损失的发生肯定是能够预期到的。因此,当企业频繁发生这种报废事件时,在留存好内外部相关的真实合法的证据情况下,可视同企业存货发生的合理损耗,在税前予以列支。



基于以上的案例,小编在此提醒一下制造企业,特别是制药、食品饮料等企业,因为经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产成品损耗很大的情况很普遍,在发生资产损失时有三点要注意:

1.要根据税收法规,正确地判断损失的性质,是正常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然后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2.收集和保存资产损失的证据。在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时,企业能提供出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相关资料和证据,证明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要准确归集与损失相关的各种费用,不可以将所有的损失都划作正常损失,刻意地加大税前扣除的金额,否则被税务机关查到,非常容易被当做偷逃税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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