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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扩大范围,具体怎么操作?新政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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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9:14:47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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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文件出台啦~短短几天时间,连发了一下三个文件:
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文件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

综合以上文件,我们来了解一下详情。

先划好重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7年的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呢?如下图所示:
小型微利企业.png

上图中所说的"从业人数"包括: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这次扩大范围后,能给入围的企业带来多少优惠呢?假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新政策实施后就能为企业节税:100×25%-100×50%×20%=15万!

文件3中也提到新增的受益群体,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那么这些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呢?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那么现在已经是第三季度了,之前季度未享受到减免优惠的企业,应如何享受优惠申报呢?我们来看几个问题:

1.前两季度未享受,第三季度预缴时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企业在第三季度申报时,入围的企业就可以按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减免优惠,已申报的第一、二季度报表无需修改。

2.入围的企业,之前季度预缴申报已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享受能该税收优惠?

答:1)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新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新政策。

2)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新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新政策。


好了,关于以上新政策相关解读,小伙伴们都Get到了吗?

二维码图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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