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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财税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企业背景:我司是外贸型公司,适用免退税政策,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98% 咨询问题:像我公司这种性质的企业基础建设、IT信息化建设、日常开支投入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制度。 有没有同行的企业也是这种类型的,面临这样的问题? 欢迎各位高手讨论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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