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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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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梳理一下这件事:
事件本质:
两家公司A和B共同合作一个项目,原计划B出资金购买设备—设备所有权在B公司,但是设备会放在A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但是此项目要求明面运营的A公司资质,资质的前提是A公司需要拥有这个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共同想了一办法。
问题焦点:
1、双方要合伙;
2、B公司出资金,A公司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
3、设备的所有权属于A公司。
4、合作的收益如何处理?以什么名义出去?
你们的解决办法:
1、B出资购买,买完后再卖给A
那么要考虑
以什么名义购买?B是什么身份?A和B是什么关系——供应商吗?
什么价格购买?——平价?这么贵的设备平进平出是不是容易被盯上?怎么合理解释?
2、采用限定总定产量,根据每月产品产量情况并考虑部分资金利息支付给合伙人
一般来说资金利息产生于借贷关系,可是你前面有借贷关系产生吗?怎么才可以让这个借贷关系名正言顺?而且每月产品产量情况不太可能是固定金额,可是资金利息的名义一般都是固定的。你们怎么才能名正言顺的说这个是给合伙人的利息,而实质是项目分红呢?
3、该设备抵押给合伙人
这波操作没看懂,如果是抵押,那么就可以解释为跟合伙人借款了,借款合同上写明以设备做抵押,B把资金借给A买设备,A再把产品产量有关的分红以借款利息名义付给B,可是这波操作合适吗?税局和审计那关好过吗?
总结:
先不要上升到讨论会计如何入账的问题,知道如何入账的前提是这个业务的归宿点和业务本质是什么,比如我买了一台设备,假如是为了销售,那么就是库存商品,假如要放在车间进行生产,那么就是固定资产,假如是为了进行融资租赁,那么就更复杂了。所以先搞清楚,你们这么操作合适吗?现在税局和审计都讲的一个问题叫: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本质是合作投资,结果变成了平进平出的买卖关系+以设备抵押的借款关系+名不正言不顺的实质合伙关系,坑点实在太多了,后期的纠纷点也实在太多了。
反而不如合伙协议直接写B投资多少资金与A共同投资建设一个项目,项目需要购买一个XX设备,后期运营生产和管理由谁负责,双方责任界限在哪里,如何分红,最后设备归属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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