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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6 16: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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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的判定合理。由于增值税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而出口免抵退税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管理范围内。无论在财务上是否为独立核算,B 区企业都应当独立申报增值税,如果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是B 区公司,那么应满足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其他条件才能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因此,A 区企业并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不能享受出口免抵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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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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