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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个税汇算清缴一定要做,否则会有偷税漏税风险! 也有人说:高收入者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与中低收入者无关! 民间还流传着各种各样的“说法”,做还是不做?困扰着广大纳税人。 根据11月20日召开的会议,小师爷在这里提取4个要点给大家解析下:
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解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很快出台,政策一出台,会有专业财税人士教你怎么操作;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会有补充?我们静候佳音。
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解析:12万元的字眼又出来,大家是不是觉得似曾相识,但跟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办理上一年度的个税申报”情况不一样哦!年度补税金额较低:后续会有政策明确“金额较低”的标准。
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解析:放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APP申报一样简单、方便和快捷。
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超过183天:字面意思不含183天,按照“优惠政策”的思路,应该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的概念,不是“连续”的概念。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不是应纳税额,如:某“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2019年12月份工资20000元,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就是按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去计算缴纳个税。
关于征管问题: ①2019年已经11月份,也就是2019年1-10月的某“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工资薪金按照全额收入计算缴纳个税,应该在2019年申报11-12月工资个税开始计算或2020年3-6月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②2020-2023年度,因年初不知道是否“在船航行超过183天”,所以年初如何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收入是否减按50%等后续征管政策明确。 那么,19年度汇算清缴很快就要来了,更多的人不用做汇算清缴?
一、到底是哪些人需要做汇算清缴呢? (1)取得综合所得的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此处有几点需要注意: a. 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无论领取多少工资,预扣结果同汇算清缴结果都会是一样的,不需要汇算清缴,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目有扣不全的、扣错的情况; b. 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如果合计收入减除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不超过6万元,意味着每个单位都未预扣个税,汇算清缴也不需要缴纳个税,因此不需要汇算清缴,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目有扣不全的、扣错的情况;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申请退税; 看到这里,不是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用做汇算清缴吗? 是的,但假如这12万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话,平时预缴税额可能就会高于年汇算清缴应缴税额,会涉及到退税情况,因此还是需要做汇算清缴。 ④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但新政策说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所以静等“金额较低”标准; (2)取得经营所得的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办理;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二、单位一起申报,还是自己申报汇算清缴?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但无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操作? (1)计算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备注: 减除费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因为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汇算清缴时间 ①取得个人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②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次年6月30日前; ④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在申请注销户籍前; (3)纳税申报地点 (4)申报资料 ①按照不同所得情形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②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四、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①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留存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②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五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③汇算清缴退税不加算利息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④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好奇个税汇算清缴与自己有无关系?你的收入是否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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