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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法规链接: 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 1、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 2、无工资薪金所得,但取得了其他三项综合所得的,汇算时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时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七提醒,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填报,该怎么办的问题时,回复:如果您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在领取工资薪金时享受,您需要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在单位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前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才能在今年剩余月份补充享受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时间上来不及,您也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三、具体政策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政策指引一览表 专项附加扣除名称 | 扣除标准 | 适用范围和条件 |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 享受环节 |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 补充说明 | 每年 | 每月 | 子女教育 | 不适用 | 每个子女1000元 | 学前教育:年满3岁前至小学入学前 | 对每个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1000 元,或者双方分别扣除500元,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入学前是指入学的前一月 |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 含入学当月、寒暑假以及因病和非主观因素保留学籍的休学 | 继续教育 | 不适用 | 400元 | 学历教育 | 接受教育的本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同一学历教育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 3600 元 | 不适用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接受教育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 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3600元 | 住房贷款利息 | 不适用 | 1000元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支出的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继续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 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以银行标识为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 不适用 | 1500 元 |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承租人扣除。但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不适用 | 1100 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不适用 | 8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赡养老人 | 不适用 | 2000 元 | 独生子女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 不适用 | 具体分摊金额 | 非独生子女 | 均摊的,无需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 大病医疗 | 80000元限额内据实 | 不适用 |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 年度汇算清缴 |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注释: 1、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专项附加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取得经营所得但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7、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具体见:按市辖区户籍人口分的城市名单(与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租金相关) 8、职业资格目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2019年修订版)为准; 9、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10、本表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2、具体政策条文 税乎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6+1条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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