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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该到期应付之前企业如果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则应当将因已而有权收取对价的利列示为合同资产但不包括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只取决于时间流逝这一个因素,而合同资产还取决于其他因素,但是这个其他因素都包括啥呢?
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我卖东西,东西给了你,但是合同约定你收到东西10天后付款,结果年报日就在我发出商品的那一刻,那我是确认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呢?
一个是,我卖两个东西,合同规定两个东西都给你之后,你才付款,结果年报日,我就卖了一个东西给你,那我确认合同资产,没有疑问。
何谓“到期应付”呢?是纯粹合同法上的付款义务的时间,也即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么?在例1中,那转让了商品时候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似乎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了?那是不是应该列示为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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