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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坏帐准备是容易的,但真正确认坏帐损失就要慎重了。
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财务部门有从双方股东委任的财务负责人。我公司与境外某关联公司于02年发生交易,以某价格出口报关商品,但之后对方与我公司就价格发生了歧义,拒绝付全款,我公司也认可。由于之后再未进行交易,导致300万应收帐款长期挂帐。已逾期两年。公司的会计政策是对一年以上应收帐款全额全额计提坏帐准备,于03年就此笔应收帐款已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并进行纳税所得额调增。即该交的所得税全交了。
现想对此笔应收帐款作为坏帐处理。将应收帐款与坏帐准备进行冲销。
由于为关联方,且不可能取得坏帐损失所需的税务资料,所以只能在帐务上做坏帐冲销,所得税不能少交。
公司内部并无规定此类损失的确认由谁来负责。个人认为坏帐准备的计提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确认后即可计提(或即使管理层不同意,依据外部审计意见,也必需合理计提),但对于真正确认为损失,不知由谁来审批?因为财务及高层的总经理与副总都是股东派的,我个人觉得足以代表股东意志了。但是不是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更合理呢(股东委派的财务人员不知自己是不是可以代表股东行使此意志,也不愿过多承担责任)?
请各位高手指点!我只是小兵一个,但得帮CFO做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