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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操作规程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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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10:13:38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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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南自由贸易港

一、境外上市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同意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许可文件。
3.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购付汇的批准文件(如有)。
二、变更登记
(一)H股“全流通”。
1.书面申请(含获准H股“全流通”后,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许可文件。
3.境外上市公司关于开展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告文件。
(二)其他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3.相关公告。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
2.退市公告。
3.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审核原则
一、港内公司原则上应在境外发行活动(含行使超额配售)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二、港内公司应在发生变更(注销)事项之日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其中,参与H股“全流通”的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三、港内公司变更(注销)业务或事项应符合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批复内容。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审核办理。

注意事项
一、港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的,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回购相关信息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
二、港内公司(不含银行)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或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首发(或增发)、回购等业务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三、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上市外汇专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港内公司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港内公司发生如下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或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H股全流通的;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境外上市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回购境外股份;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港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情形。
六、参与H股“全流通”的港内公司,应通过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H股上市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事项是将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添加在“交易所股东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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