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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收入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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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08:32: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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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qian01 于 2016-8-13 14:06 编辑

通知中还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可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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