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北京市的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当然也适用于在亦庄的,具体细节你最好还是问当地国税局,因为要填不少表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市局。 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1997年3月10日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__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_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__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_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认为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