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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利分配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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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21:27: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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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年底打算分红给日本总公司,不知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另外,红利分别以两部分汇出,一部分是美金,另一部分是日元,不知外管局和银行有没有什么要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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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21:51: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ffice:office" />

对外国投资者分得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如何缴所得税应区分外国投资者的具体身份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1)外国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根据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机构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2007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补充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汇出时银行和外管局需要提供资料,详情可到银行和外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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