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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评审的审计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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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14:57: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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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蛀虫“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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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国有企业基建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发数,一直居其他环节之首。据上海市检察院统计,去年查处的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基建环节的案件有36件,约占总数的10%,大部分发生在势力雄厚的国有骨干建筑企业中。宝山区检察院在某工程公司,连续侦破九起重大贪污贿赂案,涉案9人,总案值高达80余万元。其中,受贿人员供销科科员到公司副经理,全部是对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工程款和材料采购有决定权的“人物”。
今年3月初,宝山检察院接到举报:某工程公司供销科科长张某在外购买高档房,与其收入明显不符。调查后发现张某权力很大,每年公司的供应材料几乎由他一手操办。按内部规定,一次性采购款超过30万元的应由上级领导审批,但只要“把好尺度”不“上线”,所有业务都由科长一人说了算。2000年4月至案发,张某当科长进10个月,就受贿达17余万元。而追根溯源,拉张下水的是供应科采购员李某。张上任之初,李就授意谋商行经理,为了多接业务,在张的办公室里给张1万元“见面礼”。同样,经李介绍,张收了谋私营物资公司1万元,以购买450万元的供应材料作为。而在此前后,李某本人也利用采购权,受贿9.21万元。随着案件深入,与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有关的高层领导也纷纷落马。
熊某,加工科科长,主管钢结构外发加工业务。“身居要职”的他透露想买家具后,客户立刻开车送其夫妇道外地家具城挑选。1998年起,他先后收受数家加工单位6.6万元。俞某,金属结构厂副厂长,利用负责外发加工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人“感谢费”4万元。朱某,金属结构厂厂长,在购买设备等方面“做手脚”,捞进不义之财6.4万元。徐某,副经理,主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在麻将桌上,业务单位的5万元借款不明不白成了“礼金”。同案牵扯出来的还有公司下属原压力容器厂副厂长陈某和公司机械部部长祝某,两人在2000年7月至2001年3月初,通过截留、套现等方式,贪污数万元。
国企基建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建设方的工程发包环节,转而发生在承建方的工程分包合材料采购环节,有以下特点:
其一,基本上发生在具有相当资质、势力雄厚的国有骨干建筑企业中。这些企业能承接到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都有数目可观的工程(劳务)分包量和材料采购量。据了解,劳务分包金额一般要占承包金额的20%至30%。
其二,劳务和工程分包商,一般都为个人承包、挂靠或规模较小的施工队伍。为了承接到分包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得到优惠,个别分包商不惜采用贿赂手法。贿赂数额一般是利润的10%至50%。
其三,行贿“目标”明确,受贿人员集中在对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工程款和材料采购有决定权的人员身上。目前,相当部分建筑公司的这部分权力直接掌握在分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手中。
在发生案件的国有建筑企业中,分包和采购环节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或者建立了也未认真执行。为了保证施工进度,有时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管理是自找麻烦。
据此,浦东新区检察院从机制上预防国有建筑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率先提出招投标制度不仅要在工程(劳务)发包环节上实行,还要向分包和材料采购领域渗透。目前,浦东新区建设(集团)及各子公司作为全市试点单位正在推行这一做法。
据统计,实行招投标采购材料后,平均价格下降了两至三个百分点,劳务人工费用一般节约了工程造假的2%到4%。同时,分包方和材料供应商也认为,实行招投标后,公关及各项应酬费用明显下降,一般工期缩短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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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一般比较少,属于特殊业务,其一般都要经过高层领导的授权审批。虽然工程项目发生贪污舞弊的频率不是很多,但如果一旦发生舞弊,说明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一定存在弊端和漏洞,这将使企业发生不可预计的重大损失。上述案例说明,固定资产购建和工程项目环节发生的贪污舞弊,不仅在工程(劳务)发包环节上会发生,而且还向分包和材料采购领域渗透。案件的发生促使我们反思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究竟是哪些环节哪些部门出现了问题,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相关内部控制,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1)材料采购业务的职务分离。工程承建企业在接到项目以后,即要着手进行材料的采购。由于工程项目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材料采购这个环节的控制尤为重要。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供销科科长张某,每年公司的供应材料几乎由他一手操办,采购的申请和批准没有进行分离,以致于张某利用这个控制漏洞大肆收受贿赂,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一般而言,在采购业务中须进行关键职务的分离,这些职务分离主要包括:材料采购申请必须由生产部门提出,而具体的采购业务则由采购部门完成;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索价业务;付款的审核人应同付款执行人在职务上相分离。案例表明,如果采购、审批和付款三者分离,就能有效地防止该类损失的再度发生。而实际上很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方面的职务分离还是没有完全做到。
(2)材料采购业务采取招投标方式。材料采购批准后,应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进行采购。采购时,应货比三家。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就是利用手中的采购权,和供应商串通一气,以损害企业利益为代价,行贿受贿。
(3)对材料采购业务审批者的授权和复核。材料请购的提出、审批、执行和付款分离了不一定能保证完全得到执行,案例中发生的就是属于审批这个环节的漏洞。一般而言,采购业务的审批按照金额的大小分级审批,金额较小的采购由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批,而金额比较大的采购需要总经理甚至董事会审批。但由于这种刚性的分级审批,很容易被绕过而钻空子。就案例而言,按企业的内部规定,一次性采购款超过30万元的应由上级领导审批,但只要“把好尺度”不“上线”,所有业务都由科长一人说了算。所以,除了授权以外,必须设置独立的第三者对审批进行复核,对审批的业务进行再监督,防止在审批环节出漏洞造成损失。
(4)工程分包、材料采购业务实行招投标方式。如果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在选择供应商方面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材料成本和质量。案例中的“掌权者”在选择供应商和接包方丝毫没有监督,以至于在价格、质量等方面不能完全最大化企业价值,甚至收取回扣、贿赂。浦东新区的试点效果也证明了这种方式的在防止采购、分包、发包方面贪污舞弊的有效性。招投标制度不仅要在工程(劳务)发包环节上实行,还要向分包和材料采购领域渗透。
工程分包、发包和材料采购环节在国有企业里是一个事故高发的“地段”,相关内控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舞弊贪污的机会。案例中揭露的事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反省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不是真正有效。事实证明,只有在发生一些漏洞之后及时弥补堵塞,才能有效地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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