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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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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6:24: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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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投资高风险市场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20%   4000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将结束“野外生存”的状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3月10日了解到,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已于日前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味着融资担保行业长期无人监管的怪相正式结束。《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据了解,监管总的原则是,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   《管理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资产外,投资于股市、房地产等高风险市场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   属地化监管 月底达标   据了解,我国融资担保行业长久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较为混乱的状况。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朱永杨表示,“总体来看,该行业虽然没有系统性风险,但个别单体风险较为突出。”据了解,近年来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中科智担保集团,就曾因为中方股东挪用资金而引发深圳银行业联合抵制。   2009年2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发改委、银监会等七部委为成员单位。由此,相关规范工作开始提速。   《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相应的监管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该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将不在银监会,而是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属地管理。”朱永杨表示,31个省市自治区中,15个地区监管部门设在地方金融办,14个设在中小企业局,2个地区设在财政厅。   《管理办法》称,此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   “管理办法出台前,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出问题,那个地区的所有融资担保公司都要‘吃药’。”一位来自银监会的内部人士表示,出了问题,整顿一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成本也高。《管理办法》出台,融资性担保业务有了正规的监管,其在银行中的可信度也将有所提高。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项《管理办法》有可能引发融资担保行业的洗牌。   高风险直接投资受限   目前,很多融资担保公司,既做担保又做投资。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很多担保公司主营业务并不清晰,而且投资业务和担保业务之间缺乏防火墙,极易引发风险。   对此核心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据了解,《管理办法》中20%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房地产等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在草拟《管理办法》时,各方就曾对20%的比例有过争论。   “有人认为20%的比例太高了,风险大;也有人认为20%的比例太低了。”银监会朱永杨表示,考虑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盈利状况,20%的比例也是个折中的方案。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这即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   一位融资担保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风险控制较为严格,担保公司资本金放大3~5倍是可以盈利的,银监会制定10倍的放大标准部分参考了国外融资担保的放大倍数。   银监会的相关人士还表示,10倍的放大率仅仅是指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的权重并未计入其中。
別號: 至愚先生;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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