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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型的自营出口企业,生产沙发皮革(购入牛二层皮,加工成沙发皮革),有从国内购入的牛皮,也有向国外采购,国外进口的牛皮量占40%左右,进口的牛皮有部分在海关备案做手册皮,销售都有开出口发票,手册皮销售方式有:进料加工复出口、深加工结转,自2007年7月1日起,皮革取消出口退税,退税率为0,我公司在手册皮帐务处理及增值税申报方式上:进料加工复出口自2008年起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深加工结转按免税处理(耗用的国内材料、电费,则做进转税税转出)。
现国税出口退税科科长说,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精神,因皮革取消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要按3%征收增值税的。
请问取消出口退税的皮革,深加工结转是做免税处理,还是按3%征收增值税,相关文件?如果按3%征收增值税,那耗用的国内材料、电费就不用做进转税税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