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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集团公司是生产型的有自营出口权的一般纳税人,民营企业(由原生产企业变更为集团公司、没有汇总纳税、独立核算),因设立几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集团占90%、集团股东老婆占10%股份)。因工作需要,把老板的亲信调到子公司(独立核算的公司)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以后这些人属于子公司员工,不再是集团公司员工。这些人在原集团公司有住房公积金,生产企业,只有不到20人有住房公积金,且这些人是老板亲威、亲信等自已人。住房公积金公司部分直接记入管理费用,个人部分在工资中扣除(在计算个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部门直接在我公司银行扣取,只有一张银行扣款单,注明公司部份=几人*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几个*住房公积金。
子公司属于房地产、贸易等商业公司,如果独立去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全体员工都要有的,老板不舍得,所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如果把因工作调动的员工住房公积转过去,那子公司必须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全体员工都要有的,所以社保由集团转到子公司,住房公积金没有转过去。
请问下:
1、住房公积金没有转过去,那集团公司在帐务处理上对这些人的公司部分、个人部分,应挂其他应收款,子公司能否凭集团银行扣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单据、几人有住房公积金的公司部分直接列支管理费用?
2、如果公司部分集团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
3、如何操作最为合理?(前提是这些人住房公积金保留在集团名下,因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政府部门要求,我集团公司必须要有住房公积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