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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区域总部,向下属公司(子公司-独立法人)派驻管理人员并代发工资,同时向被派驻企业收取管理费,在这样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公司是按照收取的管理费全额纳营业税的,但是这点对我们公司来说很不划算,
比如:我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为20W,而收取的管理费为25W,营业税为 25W*5%=1.25W,盈利才3.75W,是否有何方法可以只对这5W纳税?
前提条件是,下派的管理人员是和本公司签劳动合同的,不是和子公司签,所以他们属于我们公司的员工.
税务筹划是个很大的学问啊,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