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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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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08:51: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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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2800+2200-34O)/(2800+2200)×100%=29.41%,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2.4%大于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50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5)÷(1+4%)×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税负合计: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0.73÷19×100%=3.84%,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28 8:51:51编辑过]
之所以低调是为了不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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