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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这里有一个问题,向大家请教,望有经验的高手给予帮助!
问题介绍: A公司为一个从事进料加工的出口制造企业,产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已存在多年。现A公司接到政府有关方面通知,A企业所在地将被划入出口加工区,A公司在进入出口加工后需要按照出口加工区的模式运行。在进入出口加工区后,如何运行,税收如何处理,大家都比较清楚。可有个问题,企业在入区前采购国内料件的未退进项税金在入区后如何处理?入区前手册免税购进的材料的免税金额如何处理? 望有类似经验的大侠给点指点。财政会将未退的进项税金补偿么,同时企业需要对免税料件进口时候免收的税金补足么?还是对未完结的业务适用原来的政策直至完结? 先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