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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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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总监

慧赢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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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0:20: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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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欠缺法定形式



某公司业务部经理张某2000年12月8日与工商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于2001年5月2日归还。2001年2月5日,张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50万元,2001年7月2日起归还。合同签订后,该工商银行分行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两笔贷款汇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帐号上。公司随即将这两笔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和购销业务统一开支使用,且经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章、2001年3月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贷款和第一季度利息3.1万元,并由张某于月底归还贷款80万元。2001年4月张某离职退出公司。在合同快到期时,工商银行分行催促公司还款。公司则以“张某贷款未经公司同意,总经理、董事长王某的章放在财务部门,系由别人代盖的,盖章未经王某同意;未加盖公章;张某擅自贷款,不应算在公司账上”等为由,提出两笔贷款应由张某个人负责,公司不再归还贷款和利息。银行多次催促未果,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由于借款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欠缺一些法定的形式,如未加盖公章等。在一般情况下,应确认合同无效。但在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却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是因为,借款合同已盖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章,且实际上已大部分得到履行。公司收到工商银行分行的贷款后,将其充作公司的流动资金和购销业务的统一开支,并且已将第一笔贷款和部分利息交还给银行,第二笔贷款实际上也归还了一半。从上述情况看,公司已默认其与工商银行分行的贷款合同有效。



案例二、担保陷阱

2001年8月24日,某供销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提出了借款申请,同时出具了某机械厂的担保书。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审查,即与供销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银行向供销公司提供贷款5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月息率为10.2‰,逾期还款加收20%的罚息。供销公司得到贷款后,用于购销经营活动,由于经营不善,贷款无力偿还,只向银行支付了利息14000元。银行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和罚息,并要求机械厂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这种担保如果成立,将意味着供销公司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支付利息时,机械厂应向银行承担还本付息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银行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认真审查机械厂的保证书,而保证书的内容、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这份保证书是否真是机械厂出具的,也存在疑问。因此,机械厂与银行的保证合同关系根本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当供销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银行要求机械厂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案例三、转移债务陷阱



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1999年1月,某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41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签订松散型合作合同,合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分10次向该公司投资1340万元,用于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共收取50万元利润,相当于月息12‰;经营事业均由该公司负责。1999年2月,因该公司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1340万元贷款被骗。1999年4月30日,该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造成信托投资公司1340万元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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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3:24: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现在的银行不会犯这种错误了,在2000年之前会有这样的事情。

知人不必言尽,留些口德;责人不必苛尽,留些肚量;才能不必傲尽,留些内涵;锋芒不必露尽,留些深敛;有功不必邀尽,留些谦让;得理不必争尽,留些宽容;得宠不必恃尽,留些后路;气势不必倚尽,留些厚道;富贵不必享尽,留些福泽;凡事不必做尽,留些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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