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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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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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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1:37: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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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ffice:office"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针对这一条,因为我们是零售企业,不是每个顾客要会去开票,但实际上企业已交税,按上面说法是要罚款吗?

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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