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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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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我司业务95%是出口业务,国内采购原材料,每月都有留底税额,没有消费税和营业税,根据税法,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当月应交流转税来计算,如这样计算我司就不应该交纳;但地税局要求我们按免抵税额计算应纳地税,请问税法有这样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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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怎么不能传附件,文件内容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交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2005年2月25日ffice:office"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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