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宣告分配时应备案,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1:宣告时有没有向税务局备案。
风险2:支付给C公司有没相关依据,按道理A要求B支付给C应该有相关的委托书之类,如无会涉及独立公司间债权债务纠纷,如有委托书有没提到代付股利字样,如有提到代付股利字样视同支付股利是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如没有提到代付股利,从国内B和C公司之间就相等于关联公司间资金无偿占用,是要视同资金借贷缴纳营业税的。
根据【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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