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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缘由: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5是指债权性投资(借款总额):投资总额)
(二)其他企业,为2:1; (2是指债权性投资(借款总额):投资总额)
举例说明:
关联方投资贵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另借款给贵公司3000万(如果借款利率是7%),按2:1的比例,贵公司按3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3000*7%=210万元中,只能允许税前扣除1000*2*7%=140万元,差额70万元的利息不能在发生当期或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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