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的兄弟,学艺不精,千万不要胡乱给别人出主意,害人误已。
3楼兄弟的招是正解。
根据本人多年税务实践经验,不建议进销售费用。否则操作失当,有可能会有麻烦。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营业费用”,更改为“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和其他经费。销售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
借用一个讲义的案例:
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一桶食用油赠送一瓶酱 油。假设食用油零售价117元,成本80元,酱油零售价5.85元, 成本4元。 处理方法一,酱油进销售费用: 借:销费费用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85 这样处理,直接承认了是视同销售,而且销售费用不能在税前扣 除,它不是合理合法的凭证。所得税只允许扣除成本4元。
处理方法二,酱油合并作价销售: 1.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食用油 80 库存商品─酱油 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28 贷:银行存款 98.28 2.销售时: 借:库存现金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食用油 100×100/105=95.24 --酱油 100×5/105=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结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 贷:库存商品─食用油 80 库存商品─酱油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