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怎么看明白。
2,你的意思是,如果委托丙方提供10000个A产品,就免收模具费?是委托生产还是采购呢?
3,不管是委托生产还是采购,反正目的就是,如果甲方需求量达到10000个A产品,就减收2.34万,对吧?
4,丙方直接开具2.76万的办法原则上可行。但如果数量过低,对方税务主管机关会要求企业说明,有可能会以单价“显失公允”而要求调整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显失公允”的条件是,价格低于同期同类产品的20%。丙方有可能会要求甲方补损失。极不划算。
5,如果订单明确的,又想成本相对准确的,开始就将2.34万摊入价格。无论甲方还是丙方。这是最安全的。
6,如果订单有可能调整而造成前期成本过低的,建议在可预见能达到10000个数量时,保留相当数量的未结算产品时就开始调整单价。将成本变动的冲击降到最低。甲方和丙方都这么操作。
7,无论怎么操作,都不要看轻税务人员的智商。只见过税务人员楂 出会计毛病的,极少见有会计人员查出税务人员毛病的。老鼠怕猫,真的不是谣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8 11:46:34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