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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对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销售收入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企业作为补贴收入入账,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今年所得税风向变了,要认定此部分为不征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一下北京的同行,有汇算清缴通过的谈谈,贵公司把这部分调出来了吗?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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