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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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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长格为集团公司需要,2006年投资300万元(银行存款)到某锁业公司(法人为自然人),拥有50%股权,厂房是原锁业公司的,原值569738元,2009年我公司退出,地税不同意厂房还是原价,经评估厂房现价7501960.68元,我公司按50%持股比例计算3750980.34元,转让所提750980.34元,已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187745.09元。
锁业公司不认同厂房增值,不会分给我公司的(因06年我公司升级为集团公司需要5个子公司,老板找朋友,投资对方公司变为我集团公司子公司,事实上不是子公司),我公司没有确认750980.34元的投资收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单直接记为所得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15%+187745.09=所得税,我公司09年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汇算清缴时对25%的该房产按15%来汇算,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已退税。
请问此处理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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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我先扔块砖头。
1,300万投资入股,当时应该是对原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作价的。
2,现在300万退股,到底能按什么价退出,取决于二个方面:一是市场价,这是个参考标准,其实也是没有标准;二是有谁愿意以什么样的价格接手,这是最重要的。
3,假设你的房子,银行评估值100万,你让他按100万给钱试试,他干不干?
4,以上案例,纯属被地税强奸。
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转让价格-300-其他相关成本)*适用税率。
6,希望能有高手扔出玉来。
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已经按投资比例分给我们50万,300万元股份已经转让给原股东的,就是厂房地税认定为厂房现在应该是增值的,就增值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事实上对方公司不可能会给我们的,这样如果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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