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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原本以为实施新会计准则,可以少缴点房产税。看到这个政策才知道,全部要缴。是这样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