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决方案1:在2010年12月前预提第四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等到2011年1月交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收到完税凭证后,把这个票贴到2010年预提记账凭证的后面,这样就能解决税法的规定问题,第四季度土地使用税发生在2010年,完税凭证入在2010年里。
方案2:
在2010年12月计提,纳税在2011年1月,税局可能调增土地使用税。
方案3:
在2010年12月计提,纳税在2010年12月15日前,汇算时税局不会调增土地使用税,但需要同地税局结合,提前和延后交税一般是不让的,关系好了才行,在不会有罚款,介有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
我们公司为了申请减免土地税使用税不能提前交,所以我选1方案,不知道高手什么选?还有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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